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首次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
二、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
1、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五、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
经营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六、注销(受理纸质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3、经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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